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屯平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佳木斯市向阳区**路**小区西门处,看见一辆黑色电动车在道边停放便产生盗窃想法,于是将这辆被害人舒某某的御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装入自己电动三轮车后备箱运回其居住的佳木斯市向阳区**屯平房内。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吕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向阳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