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39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临泉县**乡***行政村**庄,翻墙进入杨某某家院后用随身携带的锯子锯开杨某某家堂屋门锁,进入屋内进行盗窃,盗走现金140余元。
2.2016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至临泉县**乡**庄行政村**庄。翻墙进入刘某甲家院内后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开刘某甲家堂屋门,进入屋内盗走粮票一张。
3.2016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至临泉县**乡**庄行政村**庄。翻墙进入聂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6元。
4.2016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至临泉县**乡**庄行政村**庄。吕某某翻墙进入刘某乙家院内后,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开刘某乙家堂屋门锁,进入屋内盗走现金31元。
5.2016年11月21日12时许,被告热吕某某至临泉县**乡**庄行政村**庄,翻墙进入刘某丙家中盗窃,当场被他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锯子一把,手套一只;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丁、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聂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超
2017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锯子1把,手套1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