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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号。2002年5月因犯放火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均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017年7月、2018年10月及2019年8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及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次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16时25分许,在本市福****号门口,见被害人姜某某的1辆依莱达牌TDR858Z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28元)停在该处,遂趁无人之机,扳断龙头锁将车推离现场,后停放在本市学院路东街路口西北侧的人行道上。次日中午,被害人姜某某途经该处时发现自己被窃的电动自行车,便将车推回家中。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10时许,在本市东街刘家弄路口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其到案后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实,其1辆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被窃及案发次日,其途经本市学院路东街口西北侧人行道时,发现自己被窃的电动自行车,后将车推回家中的情况。

2. 涉案电动自行车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害人处调取涉案赃物等情况。

3.监控截图、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豫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到案的情况。

5.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吕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罪行,适用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薇

检察官助理:卫竹韵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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