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6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区九亭大街虬泾路路口潮麦KTVB1层821房间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18元。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指认照片证实,2020年7月10日23时许,其与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在本区九亭大街虬泾路路口潮麦KTVB1层821房间唱歌,离开时其发现自己放在身旁沙发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不见了,当时吕某某不在场,几分钟后又返回,其经查看监控发现吕某某离开过KTV。其问吕某某有无看见其手机,对方否认。其继续寻找手机未果后报警。次日下午,吕某某与其联系,但未提手机之事。
2.监控及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涉案手机后藏匿手机的经过。
3.扣押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涉案华为牌手机一部及手机的概貌特征。
4.手机购买记录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18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自然身份情况。
7.被告人吕某某的多次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及其对涉案地点的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检察官助理:蔡彤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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