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上海市**服务中心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上海市**服务中心工作时,为住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袁某某送餐,获得袁信任,知悉袁银行卡密码及卡存放位置,后被告人吕某某利用送餐的便利,多次盗取被害人袁某某的上海银行敬老卡、上海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兴业银行卡,通过转账或取现方式,共窃取人民币38,000余元。
同年3月17日,被害人袁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取现等,责问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某某拨打110报警,吕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将吕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8,553.59元。同年3月21日,被害人袁某某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20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吕某某给袁某某送饭,袁有光大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上海银行卡、上海银行敬老卡各一张,同年3月17日其发现四张银行卡余额变少,一共损失人民币38,000余元。案发后袁已收到吕某某赔偿款人民币38553.59元,其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证人陈某某、应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17日上午,被害人袁某某在兴业银行**支行向工作人员了解理财产品时发现卡内余额有问题,打电话询问被告人吕某某银行卡的情况,经查询袁上海银行敬老卡、上海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内均有钱被吕取走,上海市**服务中心负责人应某某拨打110报警。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账单流水、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用被害人袁某某的上海银行敬老卡、上海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取现、转账,共窃取人民币38,000余元。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5.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群
检察官助理曹宸嘉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