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1199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行政村**村,2016年1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7年至2019年因殴打他人等先后四次被扶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练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欲外出玩耍因缺钱,便用家里的撬杠撬开家中父母卧室内的保险柜,从保险柜内窃取现金4万元,用于偿还赌博欠款、买手机、买衣服及吃喝玩消费,至2019年12月13日上午吕某甲被抓获时,连同原有的六、七千元吕某甲花费剩余约17000元存于手机微信中。审查中,吕某甲的父母对吕某甲予以谅解,吕某甲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金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吕某乙、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玉琴
郝俊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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