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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镇**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21日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30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至9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白色众泰汽车伙同李某某(在逃)窜至济宁高新区**街道**号建筑工地,盗窃工地施工电梯专用电缆线207.64米。经济宁市价格事务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6元/米。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邹城市**镇**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同日侦查机关在吕某某的车辆中搜查出电缆线绞钳、手套、头套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缆线铰钳、手套等物证;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作案工具DNA比对结果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表人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意见;7.现场勘查、搜查笔录;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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