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在**银行柜台为被害人郑某某(女,48周岁)办理业务之机,将郑某某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并七次从该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共计7000元至自己微信钱包内供其挥霍。案发后吕某某将全部赃款返还给郑某某,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郑某某谅解。

经侦查,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