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在**银行柜台为被害人郑某某(女,48周岁)办理业务之机,将郑某某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并七次从该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共计7000元至自己微信钱包内供其挥霍。案发后吕某某将全部赃款返还给郑某某,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郑某某谅解。
经侦查,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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