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1991年,因犯强奸罪被原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借宿在广安区**乡**村**组**号文某某家中。一天上午9时许,吕某某趁为文某某整理被子时,将文某某放在枕头下的6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8月的一天早上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广安区**乡**村**组**号左某某家鸭圈中盗窃鸭子两只。
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翻墙拧门入室,在**乡**村**组**号张某甲家中盗窃鸭子一只。
2019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广安区**乡**村**组**号张某乙家鸡圈中盗窃公鸡一只。
同时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因故意毁损财物被广安区公安分局井河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关押于广安市拘留所。9月25日,吕某某趁为同监室唐某某整理床单时,将唐某某放在被子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盗走。同日吕某某期满释放,持该银行卡取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宛秋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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