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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络销售“黑倍王”、“极品虎王”性保健品共计14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80余元,其中销售给居住于南京市浦口区的被害人赵某某性保健品1瓶,后被民警扣押;案发后,民警在吕某某住处扣押尚未销售的性保健1瓶,价值人民币50余元。

经检测:上述被扣押的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安媛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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