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住该村**东**排**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唐县北罗镇**村陈某某的羊场内收购一只病死羊,剥皮处理后销售。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为销售又在陈某某的羊场内收购一只病死羊,被正在**村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检测:病死羊中含有致泻大肠埃氏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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