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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33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开封市兰考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上网刑拘,于2014年10月23日刑拘入所,于2014年11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薛某某(已判决)销售给其的是死因不明的牛肉,为了销售而多次购买,后煮熟后销售给当地的群众食用,涉案牛肉总价值106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年龄和身份情况。

2、 兰考县公安局小宋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吕某某在兰考县小宋庄派出所问话笔录证实:吕某某到案情况是投案自首的。

3、民权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到案情况非投案自首。

4、薛某某账本复印件证实:薛某某多次共卖给吕某某106120元的牛肉。

5、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已没收吕某某非法所得60000元。

6、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其从2010年冬初的时候开始和林某某、林某甲等人从云南拉冷冻的牛马驴肉,然后销售给民权的徐某等人、兰考的吕某某等人,这些牛肉分A肉、B肉,A肉代表快死或刚死能放出血的牛马驴肉,B肉代表已经死过没有放出血的肉,这些肉都是有毛病的、死的、快死的,都没有检疫证,就是有检疫证也是为了应付检查买的假的检疫证。通过查看其壹号账本,其在2012年6月18日共销售给吕某某3580元的牛肉。通过查看其贰号账本,其多次共销售给吕某某102540元。

7、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其从2011年开始买薛某某销售给其的牛肉,这些牛肉颜色不好,有窝血肉(死牛肉),价格比市场价格便宜一两块钱,总共买了薛某某有10万元左右的牛肉,买的这些牛肉其煮熟后都销售给集会上的群众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牛肉不符合安全标准,为了利润而销售给当地的群众食用,足以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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