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3********,汉族,大学学历,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10月12日被开除党籍,泰安市*****委员会原副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新泰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泰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5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担任新泰市**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应新泰市**街道**社区党委书记兼***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张某甲的要求,在明知张某甲已在**社区正常领取工资的情况下,违反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得重复计发报酬等规定,以创城创卫补助资金、环保综合整治补助资金等虚假名义,为张某甲支付报酬和费用,擅自决定拨款,先后5次将**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共计101万元拨付至张某甲实际控制的新泰市**物业公司账户,后被张某甲个人占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受贿罪
2006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先后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泰**矿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协调关系、生产经营、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索要、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1748万元。
1、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泰**矿业有限公司在协调与当地村民纠纷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职务便利,为新泰市**镇砂厂业主王某某在砂场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关照,2009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16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及银座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万元。
3、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工程承包商李某乙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关照,2012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先后13次收受李某乙所送现金及银座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9.8万元。
4、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新泰市**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郭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新泰市**镇**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在其外甥女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4年上半年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5、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泰市个体工程承包商陈某某在协调关系、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关照,2016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5次收受陈某某所送银座购物卡折合人民币1.8万元、价值0.9198万元的格力牌挂机空调2台,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2.7198万元。
6、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干部考察过程中为时任**镇观音堂管区书记李某丙谋取利益,于2016年12月收受李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7、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调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关照,2017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乙所送银座购物卡折合人民币1.6万元,向张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24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25.6万元。
8、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装饰有限公司在招商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关照,于2017年中秋节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丁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9、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违规向时任新泰市**街道青云社区党委书记、**沟村第一书记张某甲拨付财政资金共计101万元,于2018年8月收受张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7.155万元IWC男士机械手表一块(含IWC皮质表带一副)。
三、贪污罪
2011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新泰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镇党委书记武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自行提高二人奖金,安排时任**镇财政所所长董某某,以虚构**镇政府大院改造项目的名义,采取虚列工程支出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10万元,吕某某、武某某每人分得5万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WC手表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项目施工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张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构成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贞斌
刘庆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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