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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未经永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福县罗锦镇岭桥村西岭屯“老虎岭”山场砍伐林木。

经永福县木材公司林业调查规化设计队鉴定:滥伐林木面积0.66公顷(9.9亩),砍伐树种为马尾松,蓄积量为67立方米,出材量为44立方米,共计砍伐林木710株。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为人工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罗锦林业站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福县木材公司林业调查规化设计队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图、笔录、照片、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管理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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