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58********,汉族,初中,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社区**号楼**单元**楼**,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9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为盘锦市大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吕某某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明知在2014年8月31日后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大洼区**街**号**小区大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事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和盘锦世辅会计师事务所的[2018]139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盘锦市大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4月2日向大洼区人民医院实际销售三类医疗器械243件,金额人民币86.1651万元元。补充三类医疗器械后未销售(退货)36件、金额人民币24.4407万元,合计向大洼区人民医院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计279件,金额为110.60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盘锦大洼诚誉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货记录;合同书、产品订货合同;采购汇总表、记账凭证、发票;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医疗器械,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0.605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王子华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其住所出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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