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602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路**号**大厦**单元****户。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2014年11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14时许,在青岛市**路****小区门口杨某某驾驶的宝马车内,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燕
检察官助理:解璐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6.立功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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