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吕军良,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21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村**家**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2月、1992年10月、1995年8月、2013年5月、2014年9月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又因盗窃,于2011年7月、2014年11月先后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又因盗窃,于2011年1月、2011年7月、2013年1月先后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017年4月、2018年1月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八个月、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军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吕军良在本区沈家门街道,采用溜门、翻窗等方式,实施入户盗窃4起,窃得现金、钱包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0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军良至**路**号被害人姚某某住处,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吕军良至**路**号被害人任某某住处,采用翻窗方式进入室内,窃得男式钱包1只(未折价),内有现金人民币3元、银行卡、市民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吕军良至**路**号被害人曹某某住处,采用溜门方式进入院子内,欲开一楼大门时被曹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4、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吕军良至**路**号被害人牛某某住处,采用溜门方式进入室内,窃得女式拎包1只(未折价),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吕军良在沈家门街道迎庆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军良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军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军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军良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军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佳静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军良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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