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4时许,在瓦房店市**乡**村**屯朱某甲家后院,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起来,朱某甲用石头打伤吕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吕某某成伤程度为轻微伤;吕某某用木棍打伤朱某甲面部,经法医鉴定,朱某甲左颧弓骨折,成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协议书、收条、住院病案等;2.证人王某某、郝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丽
代理检察员: 孙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住所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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