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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50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6********,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8年9月4日经本院审批,同年9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1日23时30左右,西平县公安局出山派出所民警郭某某、黄某某和辅警张某某在西平县出山镇北环加油站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某及王某某二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要求检查被告人吕某某的驾驶证。被告人吕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并辱骂警察。在民警要求传唤被告人吕某某时,被告人吕某某仍不配合民警执法,继续辱骂并撕打民警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等证据;2.证人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仪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汉鑫

2018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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