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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5********,汉族,阳泉市郊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职业,住阳泉市城区**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邻居刘某甲一家人在本市城区****处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次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持石块和铁片将被害人刘某乙(系刘某甲之女)所有的牌照为陕A****G的白色**轿车砸坏。经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轿车损失为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不起诉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甲、张某甲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俊

检察官助理:郭钰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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