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22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8月15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21日服刑完毕。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11月7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上网追逃,于2019年4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吕某某得知开发商马某某正在出高价找人对某某涂料厂进行强行拆除的信息后,遂联系张某某(已判决)商量合作,张某某派王某某(已判决)与吕某某合作强拆事项。吕某某和王某某在与开发商马某某、项目经理闫某某谈好强拆价格和相关事项后,由王某某组织强拆人员和机械伙同吕某某等人于2015年10月4日凌晨对安阳市殷某某某某路北段的某某涂料厂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造成被害人冯某某、魏某某、庞某某等人财物被毁,造成李某某连、李某甲两人均受轻微伤。经安阳市殷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庞某某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440元、冯某某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987757.6元、魏某某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82014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卢某某、覃某某等人供述;4.被害人某某、冯某某、庞某某等人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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