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63********,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村**组**号,住址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吕某丙在得知其父吕某甲与被告人吕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即与其父吕某甲一道,前往吕某某位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的住宅质问吕某某时,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相互揪打,吕某某在脸部被吕某丙击伤后,冲进自家厨房内,拿出两把菜刀,朝吕某丙挥刀乱砍过程中,将吕某丙身上多处砍伤。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吕某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吕某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被害人吕某丙对吕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物证照片等(菜刀两把等);

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吕某甲、张某某、周某某、吕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太湖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

8.执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其处所,联系电话1396644****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贰把、白色木椅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