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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和陈某某、罗某、李某(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陈某某、吴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路**酒吧(以下简称“**酒吧”)娱乐消费。众人消费至次日3时许,吴某某与同在**酒吧消费被害人何某某在去洗手间时因琐事产生争执。后吴某某将此事告知与其一同消费的陈某某、罗某、李某等人。后陈某某、罗某、李某等人在酒吧门口殴打何某某,并将何某某拉至路边拳打脚踢。在路边,吴某某、陈某某亦参与殴打何某某。在此过程中,何某某趁机逃跑,后被告人吕某某和吴某某、陈某某、李某等人继续追打何某某,致使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吕某某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于同日3时许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9月30日18时许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某左第11肋骨骨折,左液气胸,左肺压缩约90%,伴胸腔积液,其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何某某未达伤残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监控录像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陈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20年31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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