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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住汤原县**镇**组**号,原定兴县**厂工人,2020年6月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定兴县**镇**厂门口因琐事与本厂工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吕某某持斧子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到案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光盘制作说明、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革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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