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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魏镇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0日14时许,在大城县北位乡某某村村东路口,李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向被告人吕某某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架。后吕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李某某捅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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