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魏镇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0日14时许,在大城县北位乡某某村村东路口,李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向被告人吕某某索要工资时,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架。后吕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李某某捅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证人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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