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6********,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十道街,因为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致杨某某右侧胳膊骨折,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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