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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9时许,在昌乐县**镇**村吕某某家大棚和闫某某和家的大棚北侧,因为土地纠纷吕某某和闫某某和发生争执,吕某某用石头砸伤闫某某和的头部。2019年04月25日,经昌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闫某某和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和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坤林

                                   检察官助理:赵敏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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