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吕某某,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约定在博某某**镇火车站东侧打字复印店门前乡道处见面。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手持握力棒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博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报告、扣押清单、承诺书、协议书、收条、撤诉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博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园园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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