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包自林,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包自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凌晨03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因汪某某进入其入住的大研街道新华街黄山下段9号“博客酒店”二楼颜如玉房间而发生争执,并殴打致其鼻子受伤。该客栈住客刘某某及吕某某的两个朋友闻讯后前来劝解,刘某某与吕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汪某某、吕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被依法传唤至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到案后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家属也积极找被害人商某某,并达成赔偿意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蒋某某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吕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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