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2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市高新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家属院**号(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其师傅赵某某步行至本市碑林区五道十字西街西口时,恰逢周某某(另案处理)骑电动车经过此处,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周某某与吕某某也发生口角相互殴打,周某某被打倒在地,吕某某转身离开,周某某从自己的电动车座椅内拿出一把锯齿形切刀,向吕某某的头部砍了3刀,吕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地,后从地上捡起一块方形地砖向周某某的面部拍去,致周某某的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9148****;

2.案卷贰册,补侦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