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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8时3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阳光城丽兹公馆小区4号楼2单元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见被害人赵某某因检废旧纸箱与吕某某妻子李某某发生纠纷,在与赵某某理论过程中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左侧肋部,至其胸部外伤、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吕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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