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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6月16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8时许,在高阳县邢家南镇**村巩某某家,被告人吕某某因琐事将张某某打伤,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住高阳县**镇**村,联系电话:15732******;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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