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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并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晋市法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郝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上四人已判处刑罚)在武陟县文化路聚丰汤圆厂门口,无故对在此吃饭后欲离开的被害人司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吕某某持铁质工具将司某某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司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磊  

                                   检察员:王  斌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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