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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我院审查认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于同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对父亲吕某成、继母许某某存有积怨。2019年8月4日22时30分左右,吕某某酒后来到凉州区金沙镇吴府村二组吕某成家门口,在院门口附近找了一根2米多长木棍,用木棍在院门上砸了两下,之后携带木棒绕到吕某成家的后院,从后院子门闯进吕某成家院内。其父吕某成和继母许某某听到动静出来查看时,双方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吕某某拿着木棍乱抡,在吕某成左手的手腕、右肩部、后脑勺部各打了一下,在许某某左肩部、后腰、头面部打了几下,用拳头在其身上、头上捣了几拳,致吕某成、许某某二人受伤。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吕某成头枕部头皮裂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头皮血肿,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 e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许某某右侧第11、12根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 b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吕某成、许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共计5万元;同时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款13万元,双方达成刑事谅解协议,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吕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吕某某在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判处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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