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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号,现住址昆明市 新亚洲体育城****单元**号,无业,群众。2019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西山区**广场**酒店斜对面的小广场,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何某某(男,46岁)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吕某某用事先准备的西瓜刀将被害人何某某背部及手臂砍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申请书等;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20879****;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叁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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