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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组。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3时许,在灵璧县**镇**村**庄吕某乙家门前,被告人吕某甲因割麦子与被害人吕某丙发生争执。后吕某甲、吕某丁(吕某甲妻子)与吕某丙、靖某某(吕某丙妻子)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吕某甲致吕某丙受伤。经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被告人吕某甲于2019年9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6.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攀登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三卷、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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