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7********,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村**组,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甲酒后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安居小区对面乘坐出租车期间因先送谁至目的地一事先后与出租车司机、乘客吕某乙发生口角,期间其与吕某乙发生打架,后二人被劝开并各自回家。被告人吕某甲回家后持菜刀到位于天水市麦积区吕家村吕某乙家门口大骂,并将开门出来的吕某乙头部左侧砍伤,吕某乙随即抱住吕某甲夺取菜刀,期间造成吕某乙左肩及背部受伤。经鉴定:吕某乙左颞骨头顶部头皮裂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已与被害人吕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因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亚斌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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