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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街**楼。因殴打他人,被告人吕某某于2017年被双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对骂,被告人吕某某拿着自家菜刀来到鑫阳电脑找陈某某,将陈某某鼻子和左手砍伤。经鉴定,伤者陈某某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0.3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现场照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韩某某、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1张;5.鉴定意见: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电子数据:鑫阳电脑店内的视频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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