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刑检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吕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镇**村人,农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16时左右,被告人吕某甲在本村何勇伟家做客时,与同在何家中的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后被告人吕某甲用烟灰缸致杨某某头部受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慧英
2018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吕某甲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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