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镇**村**户,逮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吕某某2019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3时,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和顺小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某用扳手打击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掏出随身携带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左手砍伤。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扳手;
(2)书证: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聘请审批表、鉴定聘请书、重新鉴定审批表、常口信息、病情证明书、伤情照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国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保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 起诉书捌份;
4.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5. 量刑建议书贰份;
6.涉案财物清单壹份;
7.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8.《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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