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121971********,户籍住址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个体,初中文化,群众。2017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日5日8时30分左右,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赵某某家中,因停车堵路纠纷,吕某某冲进赵某某家中与赵某某、何某某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吕某某造成赵某某头部受伤。2017年10月12日,赵某某的损伤经晋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宪正
2018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晋祠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51364****.
2、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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