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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06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和妻子蔡某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020年4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蔡某某到吕某某家里收拾衣服说要外出务工,吕某某和蔡某某谈及离婚一事如何解决,蔡某某让吕某某问其父亲,吕某某听后拿了一把水果刀将蔡某某的脸部、后颈部、背部、颈部侧面划伤,事后吕某某用微信告知其嫂子王某某自己用水果刀将蔡某某划伤,让王某某拨打120将蔡某某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吕某某到丰城市公安局孙渡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蔡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说明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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