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县**有限公司工作时与被害人刘某某互相开玩笑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推打期间被告人吕某某拽着刘某某左臂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刘某某左臂受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左侧桡骨头多发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磊口派出所投案。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与刘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刘振超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