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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6196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队**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吕某甲在湖南省临湘市**段长江水域郭某某(另案处理)处,以62元/吨的价格花费210300元,购买一船盗采长江砂,利用其名下货船“业丰8888”拖运至江苏泰州砂石市场以90元/吨的价格进行零散贩卖,非法获利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指认、银行卡复印件、船舶相关资料复印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吕某乙、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刚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队**号处所。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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