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方正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方正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2017年3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被告人吕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方正**有限公司陆续在通河县**镇承包了**一期、二期;**等几个小区的物业,雇用被害人曹某某、许某某等人为更夫、保洁员管理小区物业,约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未给曹某某、许某某等19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86887元人民币。2020年1月22日,通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吕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20年1月29日前改正,因吕某某没有按要求进行改正,通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20年6月22日以打电话、发送短信的方式要求其到该局说明情况,吕某某未到场,该局认定:被告人吕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将所欠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取得19名被害人的谅解,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吕某某给被害人出具的欠据、方正县**有限公司拖欠物业工作人员工资明细表及发放工资明细表、各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承诺书、)通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卷宗;
2.证人于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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