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玉林市福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7日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某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给陈某某。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吕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向福某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某某法院同日立案。随后福某某法院向被告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桂K****2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但被告人吕某某未按上述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雨雪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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