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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经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对李某某具有给付金钱26万及利息的义务,经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11万元,尚欠李某某15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吕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经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告知,仍拒不履行应尽义务,并于2015年至2018年间,租赁河南省永城市**路**街崔某某的三间门面房并支付租金共计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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