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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抢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7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昌市**路**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场**分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至南昌市红谷滩**小区**期地下停车场,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2***车位的黄色沃尔沃牌小轿车(赣A*****)副驾驶车窗未关之机,爬进车内翻找财物,窃得一支中华牌香烟并当场抽掉。此时轿车报警器响起,吕某某遂逃离现场,小区保安杨某甲、被害人夏某某、王某某闻讯先后赶来,吕某某从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对上述三名保安乱挥,致夏某某的大腿、王某某的手腕被划伤。后吕某某被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夏某某肢体部外伤致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为7.0cm,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王某某肢体部外伤致软组织创,单个创口长为1.2cm,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坤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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