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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至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马金铺关坡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大棚内盗窃芫荽,被看守菜地的李某某发现,后李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唐某某到地里帮忙抓小偷。后李某某、唐某某对吕某某等人实施抓捕时,吕某某及其同伙抗拒抓捕,与被害人进行扭打,致李某某、唐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伤情均达轻微伤。经认定,被盗芫荽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芫荽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7.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涉案芫荽价格的认定结论书;8.勘验、辨认、称量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涉案芫荽的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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