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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为了抢劫被害人曾某某,提前准备水果刀、口罩、手套、胶带等作案工具,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提前到南安市**镇**村**庄**号前空地蹲守,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见被害人曾某某从南安市**镇*****出来驾车时,趁被害人曾某某车门未关时,拉开车门意图抢走被害人曾某某的财物,后因被害人曾某某奋力反抗,被告人吕某某的口罩掉落才逃离现场。期间,被害人曾某某的手臂受伤。2020年3月1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12月23日之后,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百度贴吧联系微信昵称为“空白”的网友到南安市**镇实施抢劫,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到南安市**镇****地下停车场和南安市**镇****后面停车场踩点,拍摄目标车辆及车主发微信给网友“空白”,一同商量作案目标和计划。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南安市**镇******附近路段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手套等作案工具。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尿液检验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

7、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部分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部分行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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